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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學會公告】國立臺東大學美術產業學系系學會章程

國立臺東大學美術產業學系系學會章程

 

八十五學年度        第一屆美勞教育學系系學會通過

九十學年度    第六屆美勞教育學系系學會修正通過

九十一學年度    第七屆美勞教育學系系學會修正通過

九十二學年度    第八屆美勞教育學系系學會修正通過

九十三學年度    第九屆美勞教育學系系學會修正通過

九十五學年度  第十一屆美勞教育學系系學會修正通過

九十七學年度    第一屆美術產業學系系學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年一月三日   經第三屆美術產業學系期末系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年三月五日   經第四屆美術產業學系期末系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年三月五日   經第四屆美術產業學系期末系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一年三月五日   經第五屆美術產業學系期末系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經第八屆美術產業學系期初系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年九月八日         經第九屆美術產業學系系務會議修正

民國一○六年三月六日   經第九屆美術產業學系期初系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經第十三屆美術產業學系期初系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一○年四月七日   經第十四屆美術產業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經第十五屆美術產業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壹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民國97年更名為國立臺東大學美術產業學系系學會(下以本會稱之)。

第2條 本會以鼓勵學生自由創作、提高美術產業水準及謀求全系之最高福利為宗旨,並使系務順利進行。

第3條 本章程為本學會會務運作之最高依據,若本章程有未盡事宜,將以系主任決議辦理之。

第貳章 會員

第4條 凡為本校美術產業學系之學生均應參加本會之組織(全系入股施行細則參見附件一),並為當然會員。

第5條 會員於轉系、轉學、退學及休學等情形發生時,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6條 本會師長及畢業之本會會員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7條 本學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會員應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權及參加一切活動之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繳交系費及服從大會、監委、幹部會議決議之義務。

三、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參章 理事、監委及監委會

第8條 本會設理事,由本系各班班代來擔任而成,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系學會推展系務。

二、常態中向學會反應班上意見及傳達系學會訊息於各班。

三、參與系學會之幹部會議。

第9條 本會設監委,由本系各班推選一名監委組成監委會,選召集人一人負責會議的召集及主席工作。

監委職責如下:

一、代表各班行使監督系學會之職權。

二、決議重大議案。

三、預算案之刪減、通過及經費、選舉的審查監督。

四、重大活動後主動要求會長召開檢討會,並代表班上聽取檢討會之報告及發表質詢。

第肆章 選舉

第10條 理事、監委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進行改選,得連選連任,但監委不得兼任學會幹部,並於正副會長罷免通過時,得暫代會長之職一個月。

第11條 會長、副會長之產生:

一、會長與副會長需搭當競選;由會員二十名以上連署簽名支持推之,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得視情形更改日期)前呈報監委會後,取得被選舉資格。

二、會長參選人為二年級成員。

三、若參選組別只有一組,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同意。

四、若參選組別超過三組,則由會員一人一票進行初選,前三高票組別再進行同第三款方式之決選。

五、若參選組別不超過三組,則進行一會員一票普選,得票數高著當選之。

六、會員需進行親自投票之行為,不得他人代理。

七、開票時經由三分之二的監委監票,並且公開開票,如此方得有效。

八、正副會長選舉於每年五月第一個禮拜之內進行完畢,當選確定後一星期之內提出組織幹部名單。

第12條 正副會長任期以一年為限,不得連選連任。

第13條 罷免正副會長時,需由會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簽名,送交監委會後得辦理罷免公投;若投票率不超過七成需重新投票;若贊成票達投票總數之三分之二則罷免通過,由監委中推選一名暫代會長職權,於一個月內重新辦理會長選舉並重組幹部團隊。

第伍章 組織架構

第14條 本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前任系學會幹部為當然之顧問團,若幹部會議需顧問列席則其有參加之義務。

第15條 幹部組成依次分為:

一、活動組,成員包括活動股二名、展覽股二名、體育股二名。

二、總務組,成員包括總務股二名、文書股一名、保管股一名、場佈股二名。

三、公關組,成員包括公關股二名、資訊股二名。

四、美宣組,成員包括文藝股二名、宣傳股二名。

五、每一組須推派一位組長統籌事宜。

六、學會幹部含正副會長共二十二人,均以組名稱發予聘書。

第陸章 工作執掌

第16條 會長之職責:

一、總理會務。

二、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並有提案否決之權利。

三、出席監委會議並接受質詢。

四、提選學會幹部。

五、對外代表本會。

第17條 副會長之職責:

一、協助會長總理學會會務,會長不克執行會務時,得代其職務。

二、協調各級幹部,有敦上督下之責。有提案否決之權利,惟與會長有所衝突時,則由幹部會議決議之。

第18條 活動組成員之職責 :

一、統籌系上所有活動企劃(如迎新、期初期末系大會、企業參訪、送舊等準備工作及其他一般性活動企劃)。

二、各項活動可推派不同活動組幹部擔任總召及副召。(其他組從旁協助)

第19條 總務組成員之職責:

  • 審查員負責預算案的整理及系費和基金的收取與管理,每學期期中(末)系大會向全系同學說明系費餘額。

二、負責系學會辦公室的管理、學會公物(鐵櫃租借、書籍)的登記保管。

三、負責會議記錄及學會資料之收集整理,亦包括各股活動資料之電子檔,並將電子檔製表以利存查。

四、將電子及書面文件整理成評鑑成果資料。

五、負責活動之場地借用申請,視活動需要設計整體會場之企劃。

第20條 公關組成員之職責:

一、與校內各系、校外各相關科系之聯繫並持續進行相關資料集。

二、負責傳達系上教職員重大活動及會議,並將系上教職員及學生連絡資料蒐集整理。

三、蒐集系上活動資料,負責系學會網頁的更新及維護以及系學會電腦的管理;負責系上活動之拍攝工作,並將影像資料送交該活動負責人,以及系刊、系報(電子報)、行事曆、通訊錄製作。

四、所有對外宣傳及聯繫。

第21條 美宣組成員之職責:

  • 負責活動之平面宣傳製作。
  • 視活動需要提供設計案、系學會公佈欄管理、系學會網頁的更新等。

第柒章 交接辦法

第22條 系學會各組長及正副會長,必須在任期結束(期末系大會)五日內,移交完畢於下屆系學會之成員,交接內容包含照片、影片、海報和成果書等。

第23條 系學會中的財產(含實體物品)、財產清冊、書面資料及資料電子檔留存建檔,應由指導老師確認財產移交,並附上交接單及財產清冊 (書面及電子檔資料)

第24條 電子檔須放置美產系系學會無限雲端中,並以光碟作為備份,實體財產需由各組組長保管留傳。

一、正副會長之系學會辦公室鑰匙各一把

二、總務組組長及會長系學會之儲藏室鑰匙各一把。

三、總務組(負責鐵櫃幹部)之系櫃備份鑰匙及使用登記內容

四、總務組之實體器具非消耗品

五、總務組之系學會帳戶及存摺。

六、公關組NTTU ART之帳號密碼及系刊系報之電子檔

第捌章 企劃提出辦法

第25條 各股舉行各類型活動,需依本章之規定提出企劃案,並於通過後方可執行。(企劃書之格式,參照本章程附件三)

第26條 「活動企劃書」其中各項內容均應詳細填寫。各股之企劃書應於活動舉辦前一個月提出,以應時效。

第27條 各股之企劃案於完成後,呈報會長、副會長審核通過後方視為企劃案之通過,會長、副會長若對企劃案之內容有所質疑,得與籌辦單位協調,必要時得召開幹部會議討論之。

第28條 各部提出之企劃案,應於通過後,影印一式一份,正本送交文書組備存建檔。

第29條 各活動之總召集人需於各活動結束後兩星期之內將所有活動相關資料整理建檔(各股需義務給予相關資料)後送交文書股保存;並提出成果報告書給資訊股公佈於系網。(成果報告書,參照本章程附件「成果報告書之式」)

第30條 活動結束後由負責人詳列可再利用之物品清單,送交保管組列管。

第31條 各股通過之企劃案,視同代表本學會,並得依通過之企劃書舉辦活動,各股舉辦活動之預算開支,需回收執收據,若有剩餘應提報總務股納回。

第玖章 系費

第32條 每學期活動經費預算表經監委會之監委審核完畢。

第33條 每筆經費核銷須黏貼在憑據黏貼單上(附件五),經費申請人須簽名,經總務股核銷後,活動申請人與總務股股長均須簽收。

第34條 如各股活動需申請預借金,填寫預借申請單(附件六),經會長、總務股出納股長蓋章核定後始可借款。

第35條 監委可定期查看系學會系費之運用狀況。

第36條 凡本系學生之會員均應繳交系費,方能享有系上福利及補助之權益。

一、本系費採學期繳納制,於每學年上學期初,向入會會員收取伍佰元整,作為每學年上學期系上活動經費。下學期系費則根據上學期餘款,經總務及活動預算審查,決定下學期系費金額。

二、本系系費需於入會時繳交,採直接繳清制。

三、未繳交系費之會員,除喪失其權利與福利外(參加活動之格),同時喪失系展參加資格。

第拾章 系基金

第37條 本系設有系基金,此基金來源為歷屆各會員所繳交系費中抽取50元儲存而成。

系基金使用項目及補助金額如下:

一、大四畢業籌劃補助壹萬元整(10000)。

二、系展補助柒仟伍佰元(7500)。

三、送舊補助參仟元整(3000)。

四、製作系旗及宣傳物品長期使用全額補助)

第拾壹章 附則

第38條 每屆系學會需以本會宗旨為目標視當年情況修改及增列相關條文於此章程。

第39條 本會章程若需修改,需由該學年之系學會草擬修正案,經由系主任蓋章及會員大會過半數同意後通過後實施;若在通過新章程之前有依循舊章程所進行之情事,於新章程通過後不予追究。

第40條 若欲修改組織系統,可於會長當選確立後一星期內提報監委會表決通過後成立,但需於新學年開始時,於會員大會依上列辦法追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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