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場資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藝文中心展覽申請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藝文中心展覽申請展簡章
一、主旨
本校藝文中心致力於推行全民美育,藉由多元化的展覽內容與相關活動,培養觀眾人文美感並含教育意義。培育藝術創作人才,使其藝術作品與創作理念獲得發表的機會,特別開放本中心展覽空間作為藝術家創作發表之平台,提升美術創作風氣及水準。
二、申請資格
(一)凡從事油畫、雕塑、水墨、水彩、陶藝、版畫、綜合媒材、書法、攝影、等項目之藝術創作的個人或團體,而展出作品之內容、形式、媒材不拘,且作品數量得以配合本中心展示空間者。
(二)展覽形式不限個展或聯展。
(三)三年內曾在本中心已舉辦個展者,不得重覆申請。
三、申請時間
本中心申請展受理申請展時間為每年4 月1 日至7 月31 日止(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恕不受理),申請文件應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中心,並在信封上註明「申請展」字樣。
四、申請須知
(一)申請者需完整填寫申請表及提送展覽相關資料。
(二)請將作品之標題、尺寸標示清楚,作品可用照片、電子檔案(高清)方式送審。
(三)送件資料及相關附件檔案不齊者則無法受理。
(四)送件之數位資料及相關附件檔案概由本中心留存,恕不退件,請自留份。
(五)作品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或違反著作權和本辦法規定之情事,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有權取消該作品展出,最重取消展出活動。
五、審查與檔期安排
(一)申請展覽案件由本中心定期辦理審議,經通過後以電話或信件通知申請者(或團體代表),未通過評選者僅書面通知,對於評選結果不得異議。
(二)通過評選之展覽提案,由本中心就空間需求、展覽特性,得參酌需要調整。申請人(或團體代表)在接獲通知後請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需於展前五個月前以書面來函述明理由。未提前知
會本中心,得取消其原定之展覽且三年內不得提出展覽申請。
(三)為維護展覽檔期之運作及場地之維護,凡通過之申請者由本中心確定檔期後,需簽署展覽申請合約書、授權書等,以保障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四)如通過案件超過預期,經協調可至明年度檔期。
六、權利與義務
(一)本中心負責展覽電子邀請卡之設計或可由展出者(單位)自行設計,並協助新聞發布及相關宣傳事宜;申請者自行印製的文宣資料及海報,如使用本中心名稱與校徽,內容須事先經本中心確認同意後方可印製。
(二)展出作品之裝框、包裝、運送、場地佈置與卸展所需之人力、材料及費用等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三)展覽佈置應於展出前2日完成,並於展覽結束之隔日內卸展並運離本中心,逾期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四)展覽場地不得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展覽結束後應負責恢復場地。
(五)因應展出需求而欲改變展場規劃,經與本中心協商同意後辦理。且應於卸展日恢復原狀,若有損壞應負修繕責任。
(六)展出者如自辦開幕茶會、剪綵儀式等相關活動,請事先與本中心協調後辦理。(本中心提供茶會簡易茶點補助)
(七)在展出期間內,展出者與本中心共同負責展品安全維護,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本身結構、製作及裝置不良而損壞者,本中心不予負責。至於貴重或易碎作品,請展出者加裝保護設施並對展品投保。
(八)展出期間不得有公開之標價或任何商業行為。
七、其他
(一)表格:請填寫下面申請人基本資料表、展覽申請計畫書&作品清單、參展名冊(聯展適用),若有其他相關資料,請自行製單列表並概要說明用途。
(二)凡欲申請展覽者,請至本中心網站下載展覽申請表格,填妥後可電子寄至art@email.ntou.edu.tw 或郵寄至「202301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2號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藝文中心收」。
(三)如有未盡事宜,概依本中心有關規定辦理。
(四)承辦人:宋小姐/ (02)2462-2192 分機2120
附件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