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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徵件】113年藝術家駐館展覽計畫申請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113年「藝術家駐館展覽計畫」申請簡章

  1. 宗旨: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展藝文展覽工作,落實場地管理,鼓勵具有潛力之藝術家創作及分享展出,並為臺北市的藝術文化增添更豐沛的能量。

  2. 駐館地點:臺北市藝文推廣處藝文大樓1樓特展室(10554臺北市八德路325號)

  3. 駐館時程:以1.5個月為原則,視各駐館展覽計畫內容調整安排。

  4. 展覽檔期區間:1131-12月(本處將視入選駐館展覽計畫申請檔期調整安排)

  5. 申請條件:不限國籍,凡從事各項相關藝術工作且符合下列條件者,皆可申請。

(一)從事專業創作3年以上之經驗。

(二)對於駐館展覽有濃厚興趣,並提出具體展出計畫者。

(三)能夠提供駐館期間之展覽分享者。

(四)個人或團體皆可提出申請。

  1. 申請時間與方式:(收件時間自即日起至1121013日止,以郵戳為憑)

(一)親送:上班時間(週二至週五9:00-12:0014:00-17:00)至本處3樓藝文推

廣課。(週一休館,例假日恕無法受理)

(二)郵寄:臺北市藝文推廣處,10554臺北市八德路3253樓,藝文推廣課。

(請於信封註明:「113年藝術家駐館展覽計畫申請」)

  1. 申請資料:以下所有資料請以A4尺寸製作裝訂一式2,並附電子檔1份(可採用隨身碟或光碟等儲存裝置)

(一)本處「藝術家駐館展覽計畫」封面(附件一)

(二)本處「藝術家駐館展覽計畫」申請表,需張貼身分證或護照影本(附件二)

(三)駐館展覽企劃書(附件三),內容包括:展覽名稱、申請動機、展覽內容、執行方式、空間使用規畫、作品場地配置、展出作品、實施時程表、展覽經費表(格式請參考附件四)等,以詳盡說明計畫內容。

(四)創作簡(經)歷PPT簡報檔:請附上個人照,並敘述學經歷背景、專業領域、作品年表圖檔及介紹,以不超過5頁為原則。

(五)以上申請資料及儲存裝置均不予退還,請自行留檔。

(六)其他資訊:

  1. 展場空間可規劃平面及立體展示,展出內容不限於視覺藝術,可包含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影音多媒體等:預計展出作品之非影音作品請檢附作品圖片電子檔(每張檔案大小2MB以下,格式以JPGTIFBMP等為佳);影音作品請每件剪輯播放時間為3分鐘以內,格式以WAVRMVBAVIMPGMP3MOV等為佳。所有檔案請儲存於光碟片中,並於其外標示作者、作品名稱、尺寸及創作年代。
    1. 本計畫使用場地可參考「藝文大樓1樓特展室空間示意圖。(附件五)

  1. 審查方式:採「公開徵選」,由本處邀請專家學者於11210-11月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初審與複審兩階段的遴選工作。

(一)初審:由本處業務單位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資料短缺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由本處邀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就初審合格者之創作簡(經)歷、駐館展覽計畫等內容予以實質審查。

(三)審查重點:

  1. 企劃內容與創意

  2. 申請團隊或個人經歷

  3. 展覽計畫的完整性、經費配置與企劃執行可行性

  4. 組織、人力、專業能力及過去實績(含過去展覽實績、受邀展覽與創作經歷或獲獎紀錄…等)

  1. 遴選結果:遴選藝術家駐館展覽計畫2案(審查會議得視徵件狀況決議名額從缺或擇優增列備選1-2案,備選期間至113630日止),依審查結果進行書面通知。

  2. 注意事項

  1. 本駐館展覽計畫申請人以二年內未曾在本處以駐館展覽藝術家計畫展出者為原則,以審查決議結果而定。

  2. 計畫申請人因故取消駐館展覽計畫,應於展出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本處。

  3. 本案係由本處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辦理後續議價,需依駐館展覽計畫內容及當年度預算進行評估,以不超過30萬元為原則,並以最新修正版本臺北市政府藝文採購勞務契約進行簽約採購事宜,屆時請配合各項行政作業。

  4. 展出內容應依駐館展覽企畫執行,企畫視同合約一部份,未依企畫內容履約時,將依契約規定扣除款項。

  5. 本案為採購案,故核銷以領據或發票支領全額費用即可(請注意:開立統一發票者請務必使用電子發票),本處將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但不預扣費用。

  6. 於駐館展覽期間原則上1個月至少辦理1場藝文推廣活動(其中至少有1場藝文講座需搭配本處辦理之【藝術下午茶】活動進行規劃),及配合本處舉辦開幕或其他藝文活動。

  7. 有關文宣品製作數量及設計內容(必須標註「113年度駐館藝術家特展」字樣),將由本處審定後方得公告。

  8. 藝術家駐館展覽計畫內容可規劃與觀眾面對面接觸之活動形式,如DIY課程、研習活動、講座、體驗活動、示範表演、工作坊…等,且需配合本處安排向參觀民眾分享互動,進行發表個人創作理念及作品導覽。

  9. 駐館期間,創作發表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為藝術家所有。本處基於教育推廣所需,擁有攝影、錄影、出版、播放、宣傳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10. 駐館期間,不得以難以復原之方式使用本處建築物展覽空間,如嚴禁於展場牆面、門面、柱面、地面及裝潢物上打洞、釘鑽孔等其他易造成場地損害之物品或器具。駐館期滿,應即移置展出內容之物品且必須恢復空間原狀。如未於期限內清除,視同拋棄物,本處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為任何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任何所生損害,概由展覽計畫申請人負責。

  11. 展出期間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並取消未來年申請資格。

  12. 入選之展出藝術家同意展覽現場開放民眾於無腳架及無閃光燈條件下攝影。

  13. 凡送件參加本藝術家駐館展覽計畫徵選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14. 駐館展出內容及相關活動,不得違反本計畫內容及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經查證屬實者,立即終止其權益,並賠償本處所受損害。

  15. 本處保留修正、補充簡章內容之權利,並核定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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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