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徵件時間自發文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本案相關申請訊息可至本局網站最新消息查詢(http://culture.tycg.gov.tw/)。
一、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傑出及年輕 藝術家 與文創工作者創作及展出以重新詮釋眷村文化 ,提昇本市藝術及文創 實驗精神及潛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國內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及 藝術 與文創工作者,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
三、 申請場地: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馬村實驗藝廊( 一至三號眷舍 。)
四、 申請手續:
(一) 本要點申請時間為公告收件日起一個月內,必要時得另為調整。
(二) 填妥申請表 及展覽企劃書以紙本或使用電子檔案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 展覽企劃書內容應具有:
1. 展覽名稱 。
2. 展出構想或理念 。
3. 作品種類及介紹( 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 。)
4. 整體空間規劃及展覽佈置示意圖 。
5. 藝術家簡歷。
(四) 使用電子檔案方式申請者,申請資料請以 Word 格式格式繕打 ,企劃書作品之圖檔,另需提供三百萬畫素 (3 Megapixels 或 2048 × 1536 pixels) 以上之JPEG( 副檔名為 jpg) 檔,並將申請資料以光碟存檔送件。
(五) 為均衡分配本局及所屬館舍展場資源、完善申請作業,凡獲安排於本局及所屬館舍檔期者,同年不再安排其他展場檔期。
(六) 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本局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利完成申請手續。
(七) 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否則本局概不退還 。
(八) 送審資料收件地址: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創影視科( 三三○五三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二十一 號)。
(九) 申請展覽案經本局辦理審查後,將由本局函知通過及未通過之審查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