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器材相關件】國立臺灣圖書館展覽場地申請使用要點
說明:
一、申請時間:115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二、展覽地點:本館4樓雙和藝廊、1樓臺灣藝文走廊(新北 市中和區中安街85號,捷運中和新蘆線永安市場站步行3 分鐘)。
三、申請方式:請至本館入口網/讀者服務/線上申辦/申請展 覽場地頁面下載申請書,填寫完整並檢附相關資料,以 電子郵件寄至cls@mail.ntl.edu.tw,或寄送至本館企劃推 廣組,信封註明「申請116年1-6月展覽檔期」。
四、申請展覽案件經本館審查通過者,即安排展出檔期,並 發函通知申請人依本館展覽場地申請使用要點辦理展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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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社教功能,推廣藝文展覽活動,受理展覽場地申請及 審查,完善展覽場地之使用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展覽場地(以下簡稱展場),係指本館一樓臺灣藝文走廊及四樓雙和藝廊。
三、本展場申請展出之作品,包括書法、水墨、油畫、水彩、攝影、篆刻、雕塑及其他各類適合本館 展出之作品。
四、展場申請方式:
(一) 申請資格:凡對藝術創作有興趣之個人或團體均得提出申請,惟同一年度內申請展覽以一次 (檔期)為限,以未曾在本館展出者為優先。
(二)申請程序:填具申請表 (如附件),並備齊下列相關資料,向本館提出申請。 1.個展: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正﹑反面影本乙份),並附作品照片至少十件。 2.聯展:檢附參展者名單、個人相關資料(團體檢附社團登記許可證影本乙份,政府機關、 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函文及其他相關資料代之),並附參展作品照片至少二十件。 3.檢送資料:將展覽名稱、展出經歷、展覽企劃、作品照片及其他相關說明內容製作成PPT或 PDF 檔案格式繳交。
(三)審查程序: 1.收件截止後,本館依申請展覽類別,敦聘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會同本館指定主管計三至七人 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且任一性別人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百分之四十。 2.審定通過者由本館排定檔期,並函知各申請者審查結果。
(四) 申請期程及審查結果公告:每年一至三月申請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審查結果於五月底公布; 七至九月申請翌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檔期,審查結果於十一月底公布,如有特殊原因另依本館 公告辦理。
五、展覽檔期安排:
(一)每檔期以二至四週為原則(確定時間由本館排定之),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週一暨國定假 日休館)。
(二)申請者應依本館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四個月通知本館予以 取消;未依規定期限通知本館者,二年內不得再提出展覽申請。
(三)除有特殊原因,且當年度尚有檔期可資調整者,得申請調整檔期外,概不得要求變更檔期。
六、展場收費規定 (一)應繳費用項目:
1.場地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無違反本要點者,展畢後無息退還。
2.臺灣藝文走廊場地使用費每日新臺幣捌佰元,雙和藝廊場地使用費每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3.布、卸展為展覽活動前、後一日,每日金額以場地使用費五折計收。
(二)申請者應於展出前二個月依檔期天數繳交場地使用費及場地保證金,未按時繳費者,本館得取 消展出。
(三)申請單位如為政府機關或學校,由申請單位以公文來函或於申請表用印,場地使用費八折優 惠。
(四)如遇天災停止上班上課,得依未展出天數申請退還場地使用費。
(五)繳費方式:匯款或至親至本館秘書室繳交,銀行匯款請匯入第一銀行古亭分行,戶名:國立臺 灣圖書館401專戶,帳號:17130058991。匯款完成後請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館方。
七、展覽注意事項:
(一)凡展覽作品,以經裱褙或裝框者為原則,牆面禁用膠帶、圖釘等損害牆面之物,若有違反規定, 本館得強制拆除,所需費用及損毀賠償由展出者負責。
(二)展覽會場布置,由展覽者與本館共同研商後,由展覽者自行負責佈置;本館提供掛線、展燈等, 不足之展覽相關器材由展覽者自行準備。
(三)本館協助刊登活動訊息於本館藝文資訊及網站宣傳,展覽者須於展出前二個月提供相關資料; 其它媒體新聞稿件、宣傳海報及展覽簡介資料等內容,均須經本館同意後由展覽者自費刊印。
(四)展覽者須於佈展日完成展品之佈置,展覽結束後,展品應於卸展日自行運回,並負責清理現場, 回復原狀;如有損毀,應負賠償責任或依實由保證金扣除之。
(五)展覽期間,展覽者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及向觀眾解說,作品有損毀或遺失者,本館不負賠 償責任;展品若禁止觀眾攝錄影,須於明顯處告示之。
(六)展覽作品不得陳列與展覽無關之物品;亦不得有售票、買賣、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違 者本館得逕行停止展出。
(七)展覽者如須舉辦開幕、導覽等活動,須與本館預先協調辦理,館內及展場全面禁止飲食,並須 控制室內音量於60分貝內,不得干擾其他空間使用;未遵守者,得立即禁止活動進行,不得 異議。
(八)展出作品應投保產險,並負包裝、運送、保管之責;展場內之展品,因事故致損毀者,本館不 負賠償責任。
(九)展出作品若設計侵權等違法情事,得撤銷展出,展出單位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基於教育推廣,本館對展出作品有攝影、錄影、出版、播放、宣傳、教育及推廣等非營利性使 用之權利。
(十一)本館因業務需要收回展覽場地時,得通知展出者改期,其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因而取消展覽 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縮減檔期者,按縮減日數退還場地使用費。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及本館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