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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年度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計畫圖片
116年度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計畫

目的為加強整合及建立環境教育夥伴關係,鼓勵政府機關(不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或基金會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讓社會大眾有認識、學習永續發展相關議題之機會。

 

  • 補助對象:政府機關(不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政府立案之有關教育非營利性民間團體或基金會,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或計畫者。
    • 計畫執行內容
    • 環境教育推廣活動範圍: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限大專校院申請)、永續發展教育、能源資源永續利用、愛樹教育、濕地教育、海洋教育、生物多樣性教育、氣候行動、淨零綠生活(食、衣、住、行、育、樂、購)、循環經濟、食農教育、污染防治、安全衛生教育、廢棄物管理教育及其他環境教育議題等。
    • 補助活動類型:環境議題相關之研討會、研習課程、觀摩會、營隊、戲劇表演、體驗課程、廣播電視節目、網路電子報及其他不同形式之主題式動靜態活動,以及環境教育教材/教案設計與製作,或有關環境教育之國際交流活動。
    • 每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單一機關、學校、民間團體之單位內環境相關活動、課程,不屬於本補助範疇。
    • 申請計畫為「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請依「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與相關規定開設課程,並於獲補助後向本部申請研習時數認定。
        • 補助原則與項目
    • 本案申請以新臺幣10元為限。
    • 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 補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含資本門),講師鐘點費、研習手冊印製、材料費、租車費、國內差旅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所需之費用擇項補助。本計畫不予補助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文宣品、門票費用、獎品、紀念品及制服。
        • 申請文件
    • 計畫申請表(附件1-1):請依據本部表格格式填寫,並上傳至Google表單(https://forms.gle/hsQYSij5QstWVSgN6)
    • 實施計畫書(附件1-2):內文以12點字撰寫,20頁為限,內容需含計畫名稱、預計辦理期程、計畫理念及目標、實施地點及對象、執行團隊、活動執行內容、預期成果與自我評核機制及財務計畫等。
    • 同意書(附件1-3)
    • 經費申請表(附件34):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填寫。
    • 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民間團體需檢附蓋有印信之證書(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相符)。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書影本:大專校院須檢附仍在有效期內之證書。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5):視需求填寫。
        • 計畫審查原則
    • 本部成立專案審查小組,就各申請計畫案予以審查,俟核定後通知執行單位。
    • 審查項目:
    • 審核項目

      說明

      計畫內容

      1. 計畫架構明確性、內容完整性。
      2. 計畫執行方法、宣傳策略、預期成果等。
      3. 計畫內容是否符合環境教育理念。
      4. 過去執行活動之經驗。
      5. 人力配置與工作職掌。

      執行效益

      1. 計畫規模、延續性,以及過去執行情形。
      2. 推廣活動學員成品/評量/學習單之設計與規劃。
      3. 自我評量機制規劃。
      4. 推廣活動參與成員、活動對象。
      5. 協助學校環境教育推廣效益。

      活動經費運用合理性

      經費編列明確、清晰,並符合本部經費編列基準。

      創新作為

      環境教育活動方式具有創新或創意,並具有執行之可能。

      本部政策配合性(加分項)

      1. 具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成員或師資。
      2. 明確說明活動規劃與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課程規劃結合情形。

      註:大專校院須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且須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未指定人員且未取得認證者不得申請補助,認證人員須檢附證明文件。

        • 經費請撥:
    • 申請案獲補助後,請依公文時程與說明,函送經費申請資料、領據報本部辦理經費核定與撥款事宜。
    • 本計畫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申請案獲准補助後,主辦單位向本部辦理申請撥款事宜,並按照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備;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繳回本部。
    • 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 成果報告及核結
    • 本計畫執行期程為計畫核定日起至1161231日止(詳核定公文),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計畫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規定格式撰寫,並檢附公文、書面成果報告(書面及電子檔)、本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1份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函送本部辦理結報,成果報告資料將作為下年度審查之參考。
    • 成果彙整成冊送部備查,成果報告內容如下:
    • 活動執行情形:含活動時間、地點、執行過程、學員男女比例及人數等。
    • 活動成果:本項可佐以圖片輔助說明。
    • 活動效益及結論與建議。
    • 照片:務請提供電子檔,建議尺寸大於960 x 540以上。
    • 影片:倘若活動有製作或拍攝相關影片,可提供電子檔。
    • 成果報告請雙面列印,以長尾夾、訂書針或其他可拆方式裝訂,簡樸清楚為原則,勿膠裝,以符合永續原則。
        • 注意事項
    • 獲補助單位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本部列名為主辦單位或指導單位
    • 本部為瞭解活動辦理情形,得視需要派員訪視或參加檢討座談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 經核准補助完成之計畫及執行成果(包括文字、圖片及影像等)、各項報告等著作,本部得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利用該著作。受補助單位同意本部於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得授權他人有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內以任何方式利用著作之權利。受補助單位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本部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受補助單位並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又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有關本部享有著作使用權等之相關契約。
    • 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涉及第三者版權部分,由受補助單位自行取得,本部不負相關法律責任。
    •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 計畫內容變更,未先函報本部同意核定者。
    • 經費使用不符規定者。
    •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 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 同申請計畫,本年度如已獲得本部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部查證屬實。
    • 於活動中與學員產生糾紛,經本部查證屬主辦單位之疏失,本部得收回核撥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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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