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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務會議規則

國立臺東大學美術產業學系系務會議規則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系務會議通過
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8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國立台東大學人文學院組織章程第二十七條定之。

第二條  本會議出席人數為本系主聘專任教師與專任職員(含助教)。

第三條  系主任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本會議。

第四條 本會議以主聘專任教師(除出國進修及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參加者)出席人數超過主聘專任教師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

第五條  本會議依下列程序之一召開:

      一、定期會議每月開會一次。

      二、臨時會議由系主任視需要召開,或系務會議出席人三分之一以上之書面提議若經並附案由,則應於一星期內召開。第六條  本會議之決議若經系主任認為窒礙難行時,可於下次會議      提出再議案,但同一在議案以 提出一次為限。

第七條  本會議議案,如須交付表決時,依下列方式之一行之:

        一、一般議案(含程序問題)以舉手表決為原則一般議案以在場出席人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二、重要議案以在場出席人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為通過。

        三、系主任交付再議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在場出席人過半數同意為通過(即推翻原決議)。

第八條  前條所稱議案,如有出席人對其性質與表達方式提出異議時,本會議以過半數決認定之。

第九條 本會議有關教師人事議案與預算之審核案,必須交付表決時,表決權僅由本系主聘專任教師行使。

第十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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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