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審查標準
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美術產業學系教師升等審查標準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96.11.05)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97.03.24)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101.02.20)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109.05.14)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109.06.02)
一、本系為審理所屬教師升等事宜,特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審查標準。
二、凡本系教師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始得依其專業領域,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三章送審類別各條及其附表規定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包括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提出升等送審教師資格申請。
三、升等申請人應填具本校教師升等申請書一式三份,專門著作或作品發表(學術期刊論文、專書、作品),並須符合下列標準:
(一)以專門著作升等者:
1.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
2.講師升助理教授學術期刊或專書文章二篇以上;或專書一本。
3.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學術期刊或專書文章二篇以上;或專書一本。
4.副教授升教授學術期刊或專書文章三篇以上;或專書一本。
(二)以作品及成就證明升等者:
1.美術類:
(1)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舉辦二次以上個展,且展出之作品不得重複。
(2)前述個展,其中一場應專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之個展(應呈現有系統之創作思想體系及應有一特定研究主題作品),展覽一個月前應通知學校。個展展出之作品依其不同類別,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A.平面作品:(如繪畫、版畫、攝影、複合媒材作品等)二十件以上,作品大小、材料不拘。
B.立體作品:(如雕塑、複合媒體作品等)十件以上,作品大小、材料不拘。
C.綜合作品:(如裝置藝術、數位藝術、多媒體藝術、行動藝術等)五件以上,作品大小、形式、材料不拘。
(3)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所舉辦個展之畫冊或光碟、公私立美術及展覽機構之展出資料、典藏或得獎證明,並提供具有系統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
2.設計類:
(1)環境空間設計(含建築設計、都市設計、室內設計、景觀設計等):送繳三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2)產品設計(含產品設計、工藝設計等):送繳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已投入生產,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3)視覺傳達設計(含平面設計、立體設計、包裝設計等):送繳十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4)多媒體設計(含網頁設計、電腦動畫、數位遊戲等):送繳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作品播放時間長短不限,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5)時尚設計(含服裝設計、織品設計、流行設計等):送繳十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實際應用,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3.以上作品均應符合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出版或發表之規定。
4.如係數人合作完成之作品,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作品作為代表作品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作人簽章證明之。
5.送審作品應附整體作品之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通過者,送審人應將創作或展演報告正式出版。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1)創作或展演理念。
(2)學理基礎。
(3)內容形式。
(4)方法技巧(得包括創作過程)。
6.送審作品經審查未通過者,應有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審。
7.送審教授資格者並應提出學術理論研究之具體成果。
8.送審作品及有關資料除原作外,均需各一式三份。送審時得繳交之補充資料包括:所舉辦個展之專輯或光碟、公私立美術及展演機構之展出資料、典藏或得獎證明;實際應用、製造單位或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證明;並提供具有系統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
9.多媒體設計應繳交原作作品之拷貝(可播放之影片、電腦程式、電腦檔案等)、充分之圖說(作品內容、安裝、操作等必要說明)、播放所需之解碼器及外掛程式等。
四、本審查標準經本系系務會議及院教評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