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主任產生及去職要點
92.12.23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93.05.04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10.24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1.09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2.17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八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97.03.24)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1、4、7、9、10、11、12條通過(106.09.27)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系、所主管產生及去職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美術產業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兩個月,或因故出缺一個月內,應召開系務會議,依本要點選舉本系新任系主任。
三、本系系主任應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選出。
四、本系專任教師均具有選舉投票資格。
五、本系系主任遴選方式如下:
(一)系主任選舉之系務會議,必須全系三分之二以上之專任教師出席,始可進行系主任改選投票,以無記名方式票選之,選舉人可圈選一名。
(二)選出得票最高之候選人一名,由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兼之。
六、系主任之任期為三年,得續任一次。
七、系主任於任期中,經本系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罷免,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投票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校長免兼之。
八、罷免投票,同意票未達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不通過罷免案,在半年內不得再提罷免案。
九、系主任應迴避續任同意案或罷免案之討論及表決事宜。
十、系主任於任期未屆滿前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未及選出新任系主任時,由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請具副教授以上資格教師代理至該學期結束為原則,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依規定辦理遴選事宜。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之相關事項,由系務會議決定之。
十二、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經院務會議核備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