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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器材借用辦法

國立臺東大學美術產業學系視聽器材借用辦法

93.6.21訂定
94.08.09(93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2.17(96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任課教師上課借用之器材應於下課後立即歸還。

第二條  學生課後借用視聽器材,隔天歸還(不含星期假日)為原則。

第三條  教師課後借用視聽器材,以不超過7天(含星期六、日)為原則。

第四條  借用前及歸還器材時,借用人應清點與檢查器材之功能及外觀之完整性,歸還時若有損害由借用人負責維修費用。

第五條       由各老師財產保管之其他貴重器材,如需借用應依本借用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辦裡。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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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