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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走廊及咖啡座

國立臺東大學美術產業學系

「知本展場」展覽申請實施要點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新訂通過(108.11.06)

一、本校「知本展場」成立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以下簡稱本展場)由美術產業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設置展場(分ABC區),並訂定本實施要點,由本系負責管理。(A區為美術系館圓形廣場,B區為美術系館走廊,C區為穿堂)負責管理及維護,為促進藝術活動之交流,提升大眾藝文素養並有發揮本展覽室之功能,特定本實施要點。

二、申請資格:凡對藝術創作有興趣之個人或團體均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辦法:本展場藝文展覽分三類別

(一) 邀請展(以下簡稱甲類):由本校邀請知名藝術創作者及設計師展演。

(二) 申請展(以下簡稱乙類):校內外一般藝術創作者、藝術團體。

(三) 校內申請展(以下簡稱丙類):本校凡各年級之班展、畢業展、各類課程成果展。

四、申請時間:

(一)甲類:由本校邀請知名藝術創作者及設計師展演,並在接受通知一個月內,提供展演規劃書,經本系審核同意後,方得展出,每檔展期以一個月為原則。

(二)乙類:每年三月或九月月底(起)提出申請填具申請表,受理八月至隔年一月及隔年二月至七月展場檔期申請。展出者需提供展出作品審查,經本系審核同意後,方得展出。經審核同意之展覽,將排入本藝廊展覽檔期。每檔展期以一個月為原則。

(三)類:凡各年級之班展、畢業展、各類課程成果展,於展出前兩個月提出申請,依展場狀況排定其展出,每檔展期以二週為原則。

五、申請方式:線上填寫展覽場地使用申請,並備齊展覽計畫書(含作品圖檔及展出名單)上傳至網址: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z4kLDJtZITWMmEmV1pIjMqADLKNcf5ls?usp=sharing

六、使用規則:

(一)   場地開放時間每日上午十時至下午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館)。

(二)   會場布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並於展覽結束當日拆卸作品,負責清理場地,恢復原狀且展出者使用期間應保持場地清潔。

(三)   展出者須自行負責展覽文宣品、展品之包裝運輸、保管、拆卸、場地布置與看管、作品保險,展覽期間若有展品遺失或損壞概不負賠償責任。 

(四)    邀請展出者一律免收場地保證金;乙類申請展酌收場地保證金二千元整;丙校內申請展酌收場地保證金一千元整。

(五)    場地及設備使用費規範如下(包含場地使用、基本照明及一般音響系統與冷氣使用):
1.借用時間包括布置及清理場地時間,借用單位須在使用時間內將各項機器設   

  備復原以及將場地整理完畢,並通知本系辦人員檢查。

2.借用單位可選擇以借用場地天數(不包括假日)計費。
3.場地借用時間最長為十四天,借用場地費用,校外單位 一百元/一天。
  (本校主辦或承辦之活動,免收以上費用)

4.外系及校外單位借用本組所屬場館,另需使用以下設備項目者,其收費標準表如下:

國立臺東大學美術產業學系知本展場藝廊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表(單位:元)

借用單位

場地使用費天數計價

保證金

校內

0元/

甲類-免收

乙類-2,000

丙類-1,000

校外

100元/

甲類-免收

乙類-2,000

丙類-1,000

 

國立臺東大學美術產業學系設備使用保證金收費標準表(單位:元)

借用單位

展櫃保證金

掛勾保證

展燈保證金

外系

100元/

100元/十個

100元/十個

校外

200元/

100元/十個

100元/十個

       ▲單槍投影機及電腦設備請展覽者自行準備。

(六)   展覽場內應該妥善維護,未經同意不得任意更改或破壞原有設施。展出者場地修繕復原後,方能取回保證金。

(七)   展出者如自行舉辦開幕等活動,應於展出日前一個月與本系協調並獲同意後,始得辦理。

(八)   展覽檔期經確定後,不得更改。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一週通知承辦人員以便作業,違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資格。

(九)   申請資格不符者,或申請資料未齊備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不為補正者,不予受理;展出前發現者,取消其展出。申請資料不退還,請自行留檔,如有需求得另行申請退還。

(十)    經排定檔期後,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原訂展出始日起算四個月以前,以書面通知本系,且不得延期,並於原訂展出次年度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如有違反,自原訂展出年度起算三年內不得再向本系提出申請。

(十一) 未經本系同意,不得利用粘著劑(物)、鐵釘、圖釘及釘槍等物佈置展場;如有毀損牆面、地板、設備等,展出者應負責賠償。

(十二) 展出內容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均由展出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十三) 本系對於展出品有攝影、錄影、印刷、出版、播放、宣傳等使用之權利。

(十四) 展出場所於展出期間全面禁止飲食、嚼檳榔、嚼口香糖或吸煙。

(十五) 展覽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展覽成果報告書(如附件),未於規定日期內繳交者,自原訂展出年度起算三年內不得再向本系提出申請。

八、保證金繳納完成才算借用成功,並請於展出五天內,繳交展出資料(電子檔光碟和書面檔:作品照片及文字介紹),以供資料留存,未準時繳交者不退還保證金及借用本空間。

、本要點所需相關表格由本系另訂之。

十、本要點經本系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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