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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鑑細則

國立東大學人文學院美術產業學系教師評鑑細則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97.01.20)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97.03.24)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97.04.29)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8.01.13)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98.03.09)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98.05.25)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9.10.26)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101.03.05)

一、國立台東大學美術產業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品質,特依「國立台東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十條及「國立台東大學人文學院教師評鑑要點」第六條訂定國立台東大學人文學院美術產業學系教師評鑑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凡本系編制內之專任教師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應依照本細則每五年接受評鑑一次。

受評鑑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或國內外等同國家級獎項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校教評會認可者。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國家級藝文獎項者。

(五)曾獲得奧、亞運比賽前三名或相比擬國際級藝文獎項經校教評會認可者。

(六)指導學生參與國際級錦標賽(或藝術競賽、展覽)前三名(或等同前三名獎項)三次以上經校教評會認可者。

(七)擔任國科會計畫或政府相關單位50萬以上委託計畫,合計10次以上之主持人,每年採計一次。

(八)年滿六十歲者。

三、本系教師評鑑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系教評會委員審議教師評鑑案,如遇與當事人及其三等親內親屬有利害關係時應迴避;有疑義時,由系教評會予以認定。

四、接受評鑑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將有關資料連同「國立台東大學人文學院美術產業學系教師評鑑表」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提送本院辦理評鑑,本系評鑑工作應於每年三月底完成,評鑑結果將通知當事人。

五、因借調、休假研究、分娩生產、留職停薪、延長病假或其他重大事故,得於評鑑前檢具相關證明,簽請核准延後辦理評鑑。

六、教師評鑑項目分教學、研究及輔導與服務三項,其中教學佔30%~50%,研究佔20%~50%,輔導與服務佔20%~40%,各項總和滿分為100分,達70分(含)者為通過。評鑑參考項目如下:

(一)教學:

1.教學授課時數合乎規定。

2.教學評量平均數。

3.課業輔導、指導學生學術研究、升學等成效優良。

4.其他。

(二)研究:

1.學術論著:包括學術期刊、學術論文、專書、翻譯等。

2.研究計畫:包括教育部、中央研究院、國科會及其他公私立機構委託研究計畫案。

3.創作展演、作品典藏。

4.研究獎勵:包括教育部、國科會及其他國內外研究獎勵。

5.研討會及進修:參與校內外學術研討會或受邀專題演講、工作坊、國內外進修。

6.其他。

(三)輔導與服務:

1.校內服務:擔任校院系(所)各種代表、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協助系務、校內外各項展演活動之指導幹部、擔任導師、社團指導、輔導學生就業等。

2.校外服務:學會、協會服務、校外學術研討會服務、專題演講、教學指導、評審、論文口試、論文審查、學術專業文教機構團體或民間團體之幹部、對外辦理訓練班或其他社會服務。

3.其他。

七、對於評鑑結果不佳教師(總分為所屬學院後5%者)進行資料分析,針對教學、研究、輔導、服務成績低落教師,由教務處、教學與學習中心、研發處、系所組成輔導小組,對於教師評鑑成績較弱部分給予輔導與協助,並協助教師相關資料建置,並於第二年接受「再評鑑」。

教師評鑑連續二年未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第三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時授課、不得在校內外(含進修部)兼職兼課、不得休假研究、不得出國講學、不得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

教師評鑑連續三年未通過者,由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向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停聘或不續聘之建議。

八、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務會議審議,報校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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