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大藝廊」展覽申請實施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美術產業學系「東大藝廊」展覽申請實施要點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104.03.18)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6.09.27)
一、本校知本「東大藝廊」成立於民國一〇三年九月,位於圖書資訊館1F;「臨風藝廊」成立於民國一〇五年十二月(以下簡稱本展場)由美術產業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負責管理及維護,為促進藝術活動之交流,提升大眾藝文素養並有發揮本展覽室之功能,特定本實施要點。
二、宗旨:展覽不僅是提供藝文人士作品發表的機會,同時也是開放作品被研究、被觀照、被探討的機會。鼓勵藝術創作與創新設計風氣,提昇美術創作及欣賞水準,擴大藝術教育功效,公平合理運用教育資源及建立良好管理使用制度,特制定本要點。
三、申請資格:凡對藝術創作有興趣之個人或團體均得提出申請。
四、申請辦法:本展場藝文展覽分三類別
(一) 邀請展(以下簡稱甲類):由本校邀請知名藝術創作者及設計師展演。
(二) 申請展(以下簡稱乙類):校內外一般藝術創作者、藝術團體。
(三) 校內申請展(以下簡稱丙類):本校凡各年級之班展、畢業展、各類課程成果展。
五、申請時間:
(一) 甲類:由本校邀請知名藝術創作者及設計師展演,並在接受通知一個月內,提供展演規劃書,經本系審核同意後,方得展出,每檔展期以一個月為原則。
(二) 乙類:每年三月或九月月底(起)提出申請填具申請表,受理八月至隔年一月及隔年二月至七月展場檔期申請。展出者需提供展出作品審查,經本系審核同意後,方得展出。經審核同意之展覽,將排入本藝廊展覽檔期,。每檔展期以一個月為原則。
(三) 丙類:凡各年級之班展、畢業展、各類課程成果展,於展出前兩個月提出申請,依展場狀況排定其展出,每檔展期以二週為原則。
六、申請方式:線上填寫展覽場地使用申請,並備齊展覽計畫書(含作品圖檔及展出名單)上傳至網址。
七、使用規則:
(一) 場地開放時間每日上午10:00至下午17:0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館)。
(二) 會場布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並於展覽結束當日拆卸作品,負責清理場地,恢復原狀且展出者使用期間應保持場地清潔。
(三) 展出者須自行負責展覽文宣品、展品之包裝運輸、保管、拆卸、場地布置與看管、作品保險,展覽期間若有展品遺失或損壞概不負賠償責任。
(四) 邀請展出者一律免收場地保證金;乙類申請展酌收場地保證金3000元整;丙類校內申請展酌收場地保證金2000元整。
(五) 展覽場內應該妥善維護,未經同意不得任意更改或破壞原有設施。展出者場地修繕復原後,方能取回保證金。
(六) 展出者如自行舉辦記者會、開幕活動,應於展出日前一個月與本系協調並獲同意後,始得辦理。
(七) 展覽檔期經確定後,不得更改。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一個月通知承辦人員以便作業,違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資格。
(八) 申請資格不符者,或申請資料未齊備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不為補正者,不予受理;展出前發現者,取消其展出。申請資料不退還,請自行留檔,如有需求得另行申請退還。
(九) 經排定檔期後,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原訂展出始日起算四個月以前,以書面通知本系,且不得延期,並於原訂展出次年度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如有違反,自原訂展出年度起算三年內不得再向本系提出申請。
(十) 未經本系同意,不得利用粘著劑(物)、鐵釘、圖釘及釘槍等物佈置展場;如有毀損牆面、地板、設備等,展出者應負責賠償。
(十一) 展出內容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均由展出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十二) 本系對於展出品有攝影、錄影、印刷、出版、播放、宣傳等使用之權利。
(十三) 展出場所於展出期間全面禁止飲食、嚼檳榔、嚼口香糖或吸煙。
(十四) 展覽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展覽成果報告書(如附件),未於規定日期內繳交者,自原訂展出年度起算三年內不得再向本系提出申請。
七、本要點所需相關表格由本系另訂之。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