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 | 美術產業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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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第肆章 選舉
第一條 監委改選時機為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各班班會,得連選連任,但監委不的兼任學會幹部,並於正副會長
罷免通過之時,得暫代會長之職一個月。
第二條 會長、副會長之產生
第一款 會長與副會長需搭當競選;由會員二十名以上連署簽名支持推之,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得視情形
更改日期)前呈報監委會後,取得被選舉資格。
第二款 會長參選人三或二年級成員。
第三款 若參選組別只有一組,須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四款 若參選組別超過三組,則由會員一人一票進行初選,前三高票組別再進行同第二款方式之決選。
第五款 若參選組別不超過三組,則進行一會員一票普選,得票數高著當選。
第六款 會員需進行親自投票之行為,不得他人代理。
第七款 列席人數須達學會幹部及監委總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開票結果方得有效。
第八款 正副會長選舉於每年五月第一個禮拜之內進行完畢,當選確定後一星期之內提出內閣幹部名單。
第三條 正副會長任期以一年為限,不得連選連任。
第四條 罷免正副會長時,需由會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簽名,送交監委會後得辦理罷免公投;若投票率不
超過七成需重新投票;若贊成票達投票總數之三分之二則罷免通過,由監理中推選一名暫代會長職權,
於一個月內重新辦理會長選舉並重組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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