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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第柒章 企劃案提出辦法

 
第一條  各股舉行各類型活動,需依本章之規定提出企劃案,並於通過後方可執行。
              (企劃書之格式,參照本章程附件二)
第二條  「活動企劃書」其中各項內容均應詳細填寫。各部之企劃書應於活動舉辦前一個月提出,以應時效。
第三條  各股之企劃案於完成後,呈報會長、副會長審核通過後方視為企劃案之通過,會長、副會長若對企劃案
             之內容有所質疑,得與籌辦單位協調,必要時得召開幹部會議討論之。
第四條  各部提出之企劃案,應於通過後,影印一式一份,正本送交文書組備存建檔。
第伍條  各活動之總召集人需於各活動結束後兩星期之內將所有活動相關資料整理建檔(各股需義務給予相關資
             料)後送交文書組保存;並提出成果報告書給資訊股得公佈於系網。
              (成果報告書,參照本章程附件三「成果報告書之格式」)
第七條  活動結束後由負責人詳列可再利用之物品清單,送交保管組列管。
第八條  各股通過之企劃案,視同代表本學會,並得依通過之企劃書舉辦活動,各股舉辦活動之預算開支,需回
             執收據,若有剩餘應提報總務股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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