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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第玖章 附則

第一條  每屆系學會需以本會宗旨為目標視當年情況修改及增列相關條文於此 章程。
第二條  本會章程若需修改,需由該學年之系學會草擬修正案,經由系主任蓋章及會員大會過半數同意後通過實
            
施;若在通過新章程之前有依循舊章程所進行之情事,於新章程通過後不予追究。
第五條  若欲修改內閣系統,可於會長當選確立後一星期內提報監委會表決通過後成立,但需於新學年開始時於
             會員大會
依上列辦法追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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